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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鹽水區鹽水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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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志工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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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2-15 | 點閱數: 72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1 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明定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 觀看完整文章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2-09 | 點閱數: 6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如附件檔,請自行下載參閱。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2-08 | 點閱數: 138
臺南市鹽水區鹽水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臨時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臺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務暨名額:身心障礙臨時人員。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三、工作地點:本校辦公室及其他交辦事項指定地點。 四、工作項目: 校園環境整理 協助文書資料建檔 協助各處室活動及相關行政業務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待遇(基本工資):月薪新台幣 29,500 元(工資每月發放一次;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六、僱用期間: (一)僱用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期間... 觀看完整文章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2-02 | 點閱數: 56
一.臺南市政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如附件檔。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2-01 | 點閱數: 72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如附件檔。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1-26 | 點閱數: 126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學校教師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管理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及第 15 條規定:「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先予敘明。 二、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戶外教學及校外競賽等活動,教師有脫隊情形,爰重申教師於經核予公假參加上開活動時,係屬執行職務,依法應全程在場,並依指派履行所負責之工作;如未經許可擅自離隊,... 觀看完整文章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1-26 | 點閱數: 92
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 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 布;檢送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 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 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 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 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1-14 | 點閱數: 95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 觀看完整文章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91
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請依前開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觀看完整文章
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5-11-07 | 點閱數: 68
公務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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