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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19-01-09 | 點閱數: 34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1 月 8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80060727 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次以 108 年 7 月 31 日為迄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依規定獎勵。
三、獎勵要點所稱之連續服務係指月份而言如同年度 7 月 2 日離職, 8 月 1 日於新校到職仍屬於年資連續。

四、本室已先就已知年資篩選符合獎勵人員將個別通知,請符合要件教師填妥申請表並準備以下資料  : 最近 10 年考核通知書、教師證、外校年資請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另提醒各位老師,曾任長期代理教師之年資,如任職時已取得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亦屬連續可採計,其他詳細規定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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