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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轉知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1-08-06 | 點閱數: 15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8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100938480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同仁應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之規定,如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茲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活動。
(二)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三)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上班時間遲到早退。
三、市府將不定時派員查勤,同仁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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