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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轉知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1-08-02 | 點閱數: 270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至 110 年 8 月 9 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7 月 23 日宣布事項及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9 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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