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 觀看完整文章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依據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整理勤休制度宣導如下:
一、上班時數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
二、加班定義: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包含「執行長官所發命令之非本職勤(業)務」、「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勤(業)務。」及「處理本職業務以外臨時性或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日或值夜。」等情形。
三、加班時數限制:
(一)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局 11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三、宣導活動期間:即日起至 114 年 6 月 13 日止。
四、宣導內容及執行方式:
(一)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為透過多元方式宣導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製作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請查照轉知同仁並廣為宣導。
說明:
一、依總處 114 年 5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88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為促進公教員工瞭解各項福利服務措施,請各機關協助於適當場合宣導旨揭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提供一覽表供其參考。
三、相關資訊登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政策/友善家庭服務(https://w ...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重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以免浮濫,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13 年 1 月 2 日函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下稱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按: 2 年內)休畢為原則,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得例外依法結算計發加班費。
二、為保障同仁健康權,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勤休制度,確實管控加班指派並辦理下列事項:...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6 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48256 號函辦理。
二、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略以,兩岸條例第 26 條之「設有戶...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辦理,檢附其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