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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明定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 111 年 9 月 30 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排除適用之規定。
二、茲以公立學校教職...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