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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 蔡焜明 - 特教組 | 2019-05-28 | 點閱數: 462

107 學年度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級任教師敘奬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前揭作業規定審議,如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有 2 次以上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奬 2 次;如實際擔任輔導工作並有紀錄者,每學年嘉奬 1 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獎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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