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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焜明 - 特教組 | 2021-06-21 | 點閱數: 226

臺南市 109 學年度擔任身心障礙生之普通班級任教師輔導事實紀錄表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前揭作業規定審議,如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執行有2次以上之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2次;如實際擔任輔導工作並有紀錄者,每學年嘉獎1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獎1次為限。
三、請相關老師於 7/2 星期五前交到資優組桌上。或 mail : tcm0521@yses.tn.edu.tw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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