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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出席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辦公室邀請至本市辦理之會議、座談會或考察行程,其出席請假核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2 月 11 日府民自字第 1141644322 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公共議題意見交流之需求,並確保行政程序妥適,請依受邀人員層級,循下列程序辦理請假事宜:
(一)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園)長:應先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並檢附本局同意函。
(二)其餘人員:經所屬機關首長或校(園)長同意後,逕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
三、租(借)用本市所屬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場地,應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