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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轉知 孫于晴 - 衛生組 | 2019-08-16 | 點閱數: 66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8 月 8 日環清字第 1080082042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環保署所訂「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如附件)第 3 點,已明訂「室外活動需設置流動廁所,以補足場地鄰近公廁數量之不足,並以不影響景觀及交通為原則,且設置明顯標示與引導指標。」「公廁與流動廁所應事先確認無損壞或不堪使用情形,且應隨時保持乾淨,並於明顯處懸掛清潔及檢查人員紀錄表,使廁所達到不髒、不濕、不臭之目標。」「流動廁所之設置、維護及人員配置,應考量活動性質、持續時間及參與人數等規劃設置。」「若活動持續時間較長,為免抽肥頻率不足,致臭味溢散、影響使用,應考量增加規劃抽肥頻率。」
三、按流動廁所為因應場地活動需要,向業者租用之商品,場地管理及活動舉辦單位應落實督促業者配合定期維護,請依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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