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7 款、第 8 款規定。
(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強化 113 年春安工作期間各項維護措施,臚列相關注意事項 ,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機先利用公佈欄或於適當處所廣為宣 導並落實執行,機先防杜危安、洩密或偶(突)發事件發生, 或降低事件發生後之損害程度及範圍,以共同維護本局暨所屬 機關學校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與機關安全。
三、執行期間 113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起至 113 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止,共 計 9 日。 四、注意事項 (
一)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
1 、公務機敏資料,無論紙本或電子檔案,不得隨意散置或出 示他人;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複製、進行電子傳 輸或攜出辦公處所。
2 、個人電腦應安裝資安防護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不得自 行下載非公務使用或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3 、不開啟非關公務、來源不明之可疑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或 超連結,俾免遭安裝惡意程式或出現彈跳式視窗。
4 、落實帳號盤點與清查,遇有人員職務異動或離(休)職, 其資訊系統權限應即時調整或取消。
5 、禁止使用及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二)機關安全維護
1 、強化辦公廳舍、校園各館所管線、機電及安全措施(如保 全感應設施、監視錄影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等)之巡檢維 護,以防恐、防竊、防盜、防範破壞、縱火及其他危害情 事發生。
2 、各同仁下班前應關閉桌機及電源,最後離開者,應巡檢所 有電器設備、拔除非必要電器插頭,並將門窗鎖閉。
3 、機關內不存放危險、違禁或易爆、易燃物品,保持出入口 明亮通暢。
4 、連續假期期間,各辦公廳舍得留置適當人員,加強門禁管 理,建立緊急連絡網並保持通訊管道暢通。
5 、密切防範不良分子假冒身分至機關內施行詐騙,如發現詐 騙個案,應迅速向有關機關反映(如 165 反詐騙專線),避 免同仁或其他民眾持續受騙。
6 、遇有危害或破壞事件、洩密及重大陳情請願等預警性情資 ,機先提供權責機關處理。
五、緊急狀況通報
(一)維護期間內,倘有重大危安狀況或洩密事件,除應即時陳報 機關首長及通報有關機關協處外,並請知會本局政風室: 1 、陳主任: 0913902889 。 2 、劉科員: 0958238896 。
(二)有關機關聯絡資料如下:
1 、本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10 。 2 、本府消防局:(1)勤務指揮中心: 119 。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06)2989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