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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轉知 沈延龍 - 教務處 | 2020-03-13 | 點閱數: 1284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 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 第 3 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 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 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 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7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0116 號函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於學校 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 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 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請假,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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