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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請具有上開年資之公務人員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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