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南市特教(三)字第 1140992590 號訂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3 日南市特教(三)字第 1151160800C 號修正
壹、依據:
-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
-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
貳、申請對象:
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滿六歲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兒童。
參、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
- 一、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前(配合本市學前階段第4次鑑定期程辦理),向就讀園所提出申請。
- 二、教保或早療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邀集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園所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等共同召開個案會議或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評估暫緩入學之必要性,並將評估結果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或早療機構會議審議。
- 三、教保或早療機構經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或早療機構會議初審通過後,依本局規定時間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提鑑輔會審查。
- (一)檢核表(附件1)。
- (二)審查表(附件2)。
- (三)申請表暨同意書(附件3)。
- (四)摘要表(附件5)。
- (五)教育計畫(含學習場所及教育/輔導/療育計畫)(附件6)。
- (六)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或早療機構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 (七)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若無則檢附學生輔導資料等質性資料)。
- (八)在校請假紀錄/就醫紀錄(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
- (九)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十)輔助器材評估申請表(視需求檢附)(附件7)。
-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等)。
肆、鑑輔會審查原則如下:
- 一、暫緩入學期間安排適當學習場所,並具可增進其學習及適應能力之適性教育計畫,且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能確實並持續執行。
- 二、兒童之障礙較晚發現或發展遲緩等因素,致學前教育或早期療育不足,或因醫療需求、健康狀況不宜到校,需長期接受治療或休養。
伍、鑑輔會審議安置入園之規定
- (一)以不增加園所班級及影響其他幼童就學權益為原則。
- (二)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之安置身心障礙名額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暫緩入學兒童;如仍有缺額,始得安置適齡之學前幼童。
陸、核定處理機制:
經鑑輔會不予核定暫緩入學者,應即依規定入學;核定暫緩入學者,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暫緩入學證明書(附件8),函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定期追蹤第肆款第一目計畫執行情形,未確實執行者,依規定入學。
柒、教育服務:
經鑑輔會鑑定暫緩入學一年期間,得申請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並得依教育需求申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