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南市特教(三)字第 1140993648 號訂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3 日南市特教(三)字第 1151160800B 號修正
一、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
- (二)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
二、申請對象: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該教育階段接受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上述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
- (一)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唯學生目前就讀國中三年級者,至遲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逕依教育局公告時程辦理)。
- (二)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協助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撰寫下學年度輔導計畫表,並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依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需求、輔導計畫表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 (三) 學校經特推會初審通過後,依本局規定時間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提鑑輔會審查。
-
(四) 應檢附文件:
- 送件檢核表(附件1)。
- 審查表(附件2)。
- 申請表暨同意書(附件3)。
-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摘要表及輔導計畫表(附件5)。
- 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含簽到表)。
- 效期內之鑑定公文及名冊。
- 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若無則檢附學生輔導紀錄或轉介前介入資料及100R或C125等質性資料)。
- 在校請假紀錄及就醫紀錄(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檢附之)。
- 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小六升國一或欲更改就讀學校必附,其餘階段免付)。
- 經調整其課程教學與評量、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與支持服務內容,或提供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後之在校成績。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內衛福部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四、審查原則:
鑑輔會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學生之身心特質、學習表現、家庭及特殊教育需求,就評量資料,參酌下列原則綜合研判之:
- (一) 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致未接受適當教育達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一學期,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 (二) 教育安置方式改變,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 (三) 經調整其課程教學與評量、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與支持服務內容,或提供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後,仍未達畢業成績及格標準。鑑輔會審議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校代表列席說明。
五、延長年限規定:
延長之年級為目前就讀之年級,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不超過二年。
六、審查通過處置:
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以安置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學校特推會應審查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性,落實執行及適時修正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並接受本局督導訪視執行情形。
七、審查未通過處置:
鑑輔會審查未通過者,鑑輔會得建議其他安置方式。若為小六升國一特殊教育學生則依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安置之,倘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